王健林告公众号 依法维护自己合法权益不受侵害

2016-09-19 17:21:04 编辑:兔斯基 关键词:王健林告公众号

法院判侵权致歉赔钱

浩港公司辩称,“王建林”三字和王健林的名字不完全相符,因此对于姓名权不构成侵权,同时公司也未给王健林造成经济损失,仅同意当庭道歉。

王健林告公众号

一审法院认为,“王建林”与王健林虽不完全相符,但从原告提交的证据看,以王健林本人姓名搜索,得到的多个网站查询信息均显示有王健林“别名” 或“曾用名”为“王建林”,结合被告在公众号头像使用的照片明显系王健林本人照片,法院认定浩港公司已属侵犯王健林姓名权、肖像权的行为。

此外,浩港公司在王健林不知情的情况下,以公众号发布多篇题目、内容格调较低,明示、暗示有涉两性关系的文章,并配以暴露图片,足以造成王健林社会 评价降低,故法院认定浩港公司构成对王健林名誉权的侵害,该行为足以致使王健林受到精神损害。一审法院结合全案,判决浩港公司公开致歉,并赔偿王健林精神 损害抚慰金7万元、公证费1万元。

一审宣判后,浩港公司以原审认定事实不清等为由上诉。市三中院审理认为,一审法院的判决并无不当,应予以维持。最终市三中院作出驳回上诉,维持原判的裁定。

公司这样冒用他人名义在微信公众号发表不雅文章,给当事人带来极大的名誉伤害,若要人不知除非己莫为,做了违法,侵犯他人利益的事情必然会受到法律的惩罚。

共有2条信息2/2首页上一页 12